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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丨全民国防教育月: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

  •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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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

国防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与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息息相关。

2026年9月19日是第26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在9月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月”活动,围绕“弘扬伟大长征精神  同心共筑强大国防”主题,精心组织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更好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着力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浓厚社会氛围,不断夯实全面推进强国强军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在这个意义非凡的9月,让我们一同走进国防知识课堂,深入学习国防知识,将“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化为行动自觉。

为什么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军队是人民军队,我们的国防是全民国防。我们要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凝聚强大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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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教育标志

什么是国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明确,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公民的国防义务有哪些?

01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02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03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04 履行兵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05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06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什么是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明确,国防动员是指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平战快速转换,将经济和社会实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活动

公民关于国防动员的

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条:“组织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国家依法保障参加国防动员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后备兵员,未经其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

第五十七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和公民担负国防勤务。”

第五十八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第六十三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收、征用。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收、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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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我们一起努力!

来 源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政府网